根据浙理工人字〔2008〕11号文件精神,学校将开展2009上半年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浙江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和出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具体条件如下: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者,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者,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个月者,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4.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进校从事专业工作满3个月者,经考核合格,可聘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进校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任职时间计算到2009年3月31日;专任教师(含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除须取得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原则上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2009年10月以后初定人员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1998年及以后新上岗的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须取得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1、申报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等复印件,请部门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初定者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两份;聘任初级职务填写《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人员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审定表》一式两份。
2、所在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并按照有关条件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将符合条件人员情况汇总,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汇总表》(对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备注”栏说明原因)和《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人员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汇总表》,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表格考核意见栏并签字盖章,报人事处审定。